思维的对立性是思维的必然属性和规律,这一点是少有人真正明确作为一个客观的主题而进行过专门的论述过的事情。一个人在静默思考的时候,看似一个人在思考,实际上总是思考者的主体是一方,而思考必然是有对象的有的放矢的思考,所以必然存在一个对立的另方。对立双方要么是我与它或他,要么就是自我与本我。
而辩证法所讲的对立统一规律,是一个普遍性的规律,其实是一个同一对立和对立统一的范畴规律。它的具体应用当然也是普遍性的,但是其泛化的使用,则是对这个规律其本身的演绎,而并没有多少人真正的从科学的角度,来进行过全面的在这个范畴领域中,进行过真正的归纳总结其特殊性方面,从而走向一般性或抽象性,而来对这个哲学的普遍规律,做些佐证的事情。因此有许多的哲学规律,要么是没有科学的证明过,要么就是科学还不曾涉足过哲学对象的具体范畴,而导致哲学与科学的脱节,也导致了哲学被拒绝于科学体系的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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